一文了解职业卫生基础知识,什么是职业病防护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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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为企业的EHS人员,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增强职业病防范意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 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下面,就职业卫生基础知识做一个介绍,关心企业职业卫生建设可以咨询四川成都职业卫生邓经理。一文了解职业卫生基础知识,什么是职业病防护设施

职业病

答:凡在生产劳动中由于生产性有害因素引起的疾病称为职业病。构成职业病应具备三个条件:

(l)疾病与作业场所的生产性有害因素密切相关。

(2)接触有害因素的剂量,无论过去或现在,已足可导致疾病的发生。

(3)职业性病因大于非职业性病因。

我国规定为职业病的有:职业中毒、尘肺、热射病和热痉挛、月射病、职业性皮肤病、电光性服炎、职业性难听、职业性白内障、潜涵病、高山病和航空病、振动性疾病、放射性疾病、职业性炭疽、森林脑炎、皮毛工人布氏杆菌病、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炭黑尘肺。

职业病防护设施

是指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预防和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或者影响,保护劳动者健康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等的总称。

工作场所

是指劳动者进行职业活动的所有地点,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场所。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

是指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中所列职业病危害严重行业的用人单位。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布。各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对分类管理目录作出补充规定。

职业病危害

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职业禁忌

是指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病危害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

是指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一文了解职业卫生基础知识,什么是职业病防护设施

一、有关评价的法律依据及相关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其中,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其他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依法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组织的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二)《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第十三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应当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职业中毒危害预评价,并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可能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建设项目的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建设项目竣工,应当进行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

存在高毒作业的建设项目的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卫生审查;经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与职业病防治法不一致)

第二十六条 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至少每一个月对高毒作业场所进行一次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检测;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三)《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的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相应的评审,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

第二十条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职业病危害一般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四)《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条 建设单位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相应的评审,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建立健全建设项目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与档案。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可以与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一并进行。建设单位可以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安全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合并出具报告或者设计,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与安全设施一并组织验收。

(五)相关要求

1.评价的分类: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卫生的评价均须形成评价报告书,分别为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书、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书;频次为每个项目只做一次。

2.报告编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目前主要编制方式有三类,一是建设单位,二是中介服务机构,三是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单位;

3.报告的评审:由用人单位组织评审,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5号令14条);

4.报告书中涉及到的须要由相关机构提供的检测或体检报告必须由取得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许可或备案的资质证明才有效。这类单位有职评、职健、放职、职诊等。

(六)主报告内容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主报告的章节与内容组成:

1.建设项目概况:包括拟建项目名称、拟建地点、建设单位、项目组成及主要工程内容、岗位设置及人员数量等。对于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引进、技术改造项目,还应阐述建设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基本情况以及工程利旧情况。

2.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防护措施评价:概括拟建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存在的作业岗位、接触人员、接触时间、接触频度,可能对人体健康产生的影响及导致的职业病等。针对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给出拟设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及其合理性与符合性结论;针对可能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给出拟配备的个体防护用品及其合理性与符合性结论;针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给出拟设置的应急救援设施及其合理性与符合性结论;按照划分的评价单元,针对可能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给出在可研条件下各个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期浓度(强度)范围和接触水平及其评价结论。一文了解职业卫生基础知识,什么是职业病防护设施

3.综合性评价:给出拟建项目拟采取的总体布局、生产工艺及设备布局、建筑卫生学、辅助用室、职业卫生管理、职业卫生专项投资等符合性的结论,列出其中的不符合项。

4.职业病防护补充措施及建议:提出控制职业病危害的具体补充措施;给出拟建项目建设施工和设备安装调试过程的职业卫生管理措施及建议。

5.评价结论:确定拟建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风险类别;给出拟建项目在采取了预评价报告所提防护措施后,各主要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预期浓度(强度)范围和接触水平,明确其是否能满足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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