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成都法拍房怎样加配偶名字?需要详细了解

我们都知道在法院拍卖房子一般都是以个人名义去的,参与竞拍也是个人为单位进行的。那么夫妻其中一方拍卖了一套房子,可以加上配偶的名字吗?这个问题就要分具体情况了,法律对此要求各不相同,要看案情具体情况是怎么样的。

法院拍卖房可以加配偶名字吗?

一般来说,在法院拍卖房可以加配偶名字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包括购买的法院拍卖的房屋并。办理该房屋的过户登记的,所有权人人如何登记是当事人自己意思自治的领域,其可以决定只登记自己为所有权人,也可以决定登记夫妻二人为共同共有的所有权人。

参见:

(1)《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2)《物权法》

第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第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第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第十八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第一百零三条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法拍房案例

【案情】

2017年5月,袁某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竞得房产一套,随后法院向买受人袁某送达了执行裁定书,裁定书载明“买受人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之后,买受人袁某的配偶李某提出要求,称丈夫袁某竞买得到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过户需加自己名字,此时,买受人袁某也表示同意。那么,以买受人袁某身份成交的拍卖财产过户时能否直接加上配偶名字?

【分歧】

针对本案,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袁某竞买得到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李某可以要求相关机构在办理产权过户时加上自己名字。

第二种意见认为,拍卖成交的买受人是袁某,办理产权过户时,相关机构只能按照法院出具的裁定书将房屋过户至袁某名下。

【解析】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网络司法拍卖成交的,由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以买受人的真实身份自动生成确认书并公示。拍卖财产所有权自拍卖成交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转移。本案中,买受人是袁某,生成的成交确认书身份信息也是袁某,法院也送达了成交裁定书至袁某。因此,此时拍卖房产的所有权已转移,房产所有权人为袁某。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应当在竞价程序开始前经人民法院确认,并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换句话说,司法拍卖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竞拍。若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需要办理相关委托手续,并经人民法院确认委托真实。本案中,袁某的竞买行为并不是受李某之托。

三、袁某、李某是夫妻关系,尽管袁某同意过户时加上配偶李某名字,但是这种过户属于增加房屋共有权人。而本案中,房屋所有权已转移至买受人袁某,相关产权办理机构只能依据法院裁定办理过户手续,只能过户给袁某个人,如需加名只有李某事后携带夫妻证明办理。

综上,本案中拍卖房产只能过户至买受人袁某名下。

法院查封拍卖房屋如何过户

首先要看能否办理产权手续,如果能够办理,拍卖成功后凭借法院的裁定书,以及拍卖公司签订的协议书,就能够到有关部门办理产权手续。但要注意,有些房屋不能办理国土证,可能影响今后出售;另外还要看自己购买的拍卖房屋是否有人居住,如果有人居住,拍卖成功后还必须到法院起诉,要求对方还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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